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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税收优惠,以更低成本更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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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 读

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问题。3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举措。笔者建议有设备更新需求的企业,抓住设备更新政策机遇,精准用好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涉税成本,盘活现金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一次性扣除费用降低企业当期税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重要政策措施。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尤其是2018年出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政策力度之大、涉及企业范围之广均前所未有。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政策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即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允许企业将购进设备的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本质上是允许企业提前扣除费用,这对购进设备、器具成本费用总额多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利好。选择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当期应进行纳税调减,以后年度折旧期间再进行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当年就可以全部抵税,从而最大程度达到减轻当期税负、缩短设备资金回收周期、提高企业设备更新能力的作用。

例如,企业2022年12月购入一辆单位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适用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2023年会计折旧12万元(120÷10),税收上加速折旧120万元,当年度纳税调减108万元(120-12),以后年度每年调增12万元,填写至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的“纳税调整金额”栏次中。



注意“单位价值”等具体执行口径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全行业企业,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负面清单。实务中,笔者发现部分纳税人对“单位价值”确定等问题把握不准。

37号公告明确,满足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单位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同,即“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需要提醒的是,单位价值”既可以是一台设备、器具的价值,也可以是一套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但是金额必须小于等于500万元。

实务中,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政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是“购进”,即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购进即购买,自行建造所使用的材料也是购进的,因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允许一次性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一般所有权会最终归属于承租方,但并不属于规定中“购进”的范畴。

4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项固定资产而言的。例如,企业当年度新购进并投入使用两台设备,单位价值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对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选择在投入使用当年不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第二年不能更改该设备税前扣除政策。对于单位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当年,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换句话说,完全独立的两台(套)设备,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不一样。





审慎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企业来说,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前期税前扣除折旧金额多、纳税相对少,可以实现延迟纳税,但纳税总额不变。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带来的影响也不同。企业在选择适用政策时,应全面考虑自身实际的经营状况和核算情况,在合规享受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税收优惠带来的实际影响。

首先,企业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税负情况。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当期利润较好的企业效应明显,但对于连续亏损,且短期实现盈利困难的企业而言,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进一步加大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一般为5年、特殊规定为8年或10年),未来可能无法充分得到弥补。如正处于“三免三减半”免税期的企业,若免税期间一次性扣除设备、器具支出,成本费用虽然多扣除了,但免税政策未能发挥减负作用,免税期结束后,企业的会计折旧金额还要调增,反而增加了企业整体生命周期内的税负。

其次,企业需考虑自身的核算能力。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后,企业每个年度都需要根据税前扣除折旧金额与财务核算折旧费用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资产种类复杂、数量众多、核算期长的企业而言,需要分类设置台账,登记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同时需考虑计提与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统筹考虑其他所得税优惠。企业购置器具、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的,发生的折旧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购置并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对照优惠政策条件,合规叠加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来源:2024年03月2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作者:霍志远 王英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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